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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森林防火告知书

[日期:2021-04-01] 作者:安全处 1764 次浏览 [字体: ]

全区广大人民群众:

森林是大自然的生态屏障,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冬春季是森林火灾的高发季节,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现将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广大人民群众共同遵守:

一、自觉增强意识当好义务宣传员。每个公民要增强对森林火灾的危害性的认识,并对森林防火和保护森林进行积极宣传。

二、在林区自觉禁止用火当好执行者。自觉遵守《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规定。在森林防火期,进出森林防火区自觉扫防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不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不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并做到十不准:不准在林区吸烟和乱丢烟头;不准在林区焚烧秸秆、烧荒积肥、烧荒草垃圾;不准在林区烧火取暖、野炊烧烤食物;不准上坟时烧纸、烧香、放鞭炮、放孔明灯;不准在在林区熏鼠洞、蛇洞、兽洞;不准在林区山边烧地坎,田埂;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不准在山内玩火;不准见火不报、不救;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碑牌、瞭望台(哨)。

三、自觉做好监护工作当好防火保障者。对残障人士和未成年人,家属要做好监护工作,防止因玩火而引发的烧山毁林事故。

四、及时报告火情火灾当好预警报告者。一旦发现森林火情火灾,要立刻向当地政府报告,或直接拨打11011912119报警电话,并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范。

五、法律责任。《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规定:凡违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 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区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文明用火,严防森林火灾,保护美丽家园,为高质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中国航空经济之都作出个人积极贡献。

成都市双流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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